本报讯(记者 肖朋) 商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供货商处进到了假货,又出售给顾客,是否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公司起诉超市售假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于某(化名)经营一家小超市,不久前收到法院传票,其经营的超市因销售假冒纸巾,被某公司起诉要求赔偿。于某声称,超市销售的纸巾为供货商处所进,且支付了合理的货款取得,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最终,经承办法官的法律释明,原、被告协商一致,该案以调解结案,被告需对原告进行合理赔偿。
庭审法官表示,当前,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成共识。但对于善意(如不知情等)的售假贩假商家,虽涉及侵犯商标权,但因没有主观故意,可通过证明商品为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从而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实际上,由于部分商家缺少法律意识,进货手续不完善或疏于保留进货单据,导致无法充分举证说明合法来源,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并不少见。因此,法官提醒商家需完善进货手续,保留供货清单、进货合同、收据及发票等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