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几起相关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被告人甲某系被告A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搬迁,为降低运转成本,被告人甲某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念头。甲某在明知被告单位A公司与某公司、被告单位B公司与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采取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等手段,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接受上述几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合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甲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对此,对被告单位分别处以十八万元和三万元罚金,对被告人甲某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被告单位、被告甲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因此从轻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勿存侥幸之心,钻税收的空子,触犯刑法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