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告知人
被告知人:补约木加子,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0年7月28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513433198007281019,住(地)址:四川省冕宁县若水镇丰乐村7组113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1年2月14日凌晨,你在太仓市陆渡街道维也纳酒店8528房间内,以600元的价格嫖宿杨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你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