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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6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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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告知人

  被告知人:补约木加子,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0年7月28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513433198007281019,住(地)址:四川省冕宁县若水镇丰乐村7组113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1年2月14日凌晨,你在太仓市陆渡街道维也纳酒店8528房间内,以600元的价格嫖宿杨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你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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