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告知人高玉龙,宋云旭
被告知人:侯永凯,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95 年 4 月 21 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 410221199504213414,住(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竹林乡许村岗村十组。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0 年 12 月 25 日 14 时许,在太仓市沙溪镇新北东路中国银行对面路边,你与姬某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你以手抓衣领、用拳头击打等方式对姬某某进行殴打,被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姬某某的陈述、丁某某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