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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7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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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动真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市实施以来,4起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追偿123.3万余元——

  □本报记者  王  俊

  日前,太仓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与某五金制品(太仓)有限公司、苏州某桩业有限公司、太仓市某电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是我市首次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就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进行追偿。”太仓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3家企业赔偿31.23万元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未实施前,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企业因非法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只是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未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和修复,从而构成“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局面。在我市,情况也是如此。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行。2020年,根据生态环境部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等共同制定出台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我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在原有的处罚基础上,由太仓生态环境局作为推动主体,对违法企业进行生态索赔,赔偿资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本次被追偿的3家企业,有2家涉水污染,有1家涉大气污染。其中,位于城厢镇的某五金制品(太仓)有限公司赔偿最多,达252504元。

  “2020年9月1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太仓环境监测站对其排放口在排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发现所取水样中镍、铜、总氮、总磷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太仓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在对该公司作出51万元罚款、限制生产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后,该局于2020年12月29日向该公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征询意见。该公司法人代表书面回复称,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并在之后和其他两家企业一起同该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根据协议,这3家企业需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计31.23万元,赔偿金将用于今年春季的绿化植树。 

  ■负刑责也负赔偿义务

  除了行政处罚案件,我市在刑事处罚案件中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过一次实践。

  2020年3月31日,朱某某、盱眙县某公司、张某某、常某、郭某某与沙溪镇人民政府签订环境污染事件损害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损失921150元。

  这起案件始于2019年5月中旬,太仓生态环境局发现沙溪镇归庄小学西南门沿岳鹿路朝西北约150米处,道路两侧被倾倒了黑色泥状物质,现场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经查,实施固体废物违规倾倒行为的是朱某某控制的苏州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将大量违规收集的各类固体废物暂存于距离倾倒现场约1公里处的租赁厂房内,倾倒于现场的固态物质则被鉴定为危险废物。

  后来,太仓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获取的线索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批危险废物系某生物化工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申报并转移至盱眙县某公司,但该批危险废物并未经过处置,而是直接从盱眙县某公司运至太仓朱某某处。

  由于朱某某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太仓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底依法将案件正式移交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目前,该案件尚未宣判。

  “这起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涉案人员众多,但经过我们的努力,还是顺利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太仓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继续全面开展索赔实践,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的案件,及时启动磋商程序,让损害环境者切实担负起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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