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云平
你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长春路口每日鲜果店的建筑物,2019年7月2日、7月3日,分别经太仓市行政审批局、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对你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太综执拆决字(2020)第201220192093号):责令你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长春路口每日鲜果店东侧搭建砖混和泡沫夹芯板结构的违法建筑。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报请太仓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承担。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拆除。联系电话:0512-53527419,联系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府南街29-1号。
太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15日
太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