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致业主损失 物管是否需担责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朱敏 时间:2017-05-15
  都说物业公司是为小区业主服务的,但朱先生却不这么认为,因为,最近他跟自己小区物业公司因一点小事闹得不开心,甚至对簿公堂,这究竟为何?
  朱先生家住某小区一楼,去年1月份前后,因二楼下水道堵塞,物业公司在维修管道过程中,不慎将下水道中的污水冲到了朱先生安装在设备井内的中央吸尘器主机上,导致该吸尘器主机损坏,朱先生为此维修花费达5000多元。之后,朱先生就维修费用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于是,朱先生将该物业公司诉至太仓法院,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朱先生将吸尘器主机装在共用部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自身存在过错;且不能排除吸尘器主机损坏是因防水措施未做好受潮导致,因此在损坏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只同意适当补偿。
  对此,承办法官前往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安装吸尘器主机的设备井虽属共用部位,但主要功能就是用于放置空调外机等设备,且购房合同中亦约定业主有权使用该共用部位,故朱先生将吸尘器主机放置于设备井内并无过错。另外,根据吸尘器维修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该吸尘器主机安装在设备区内,防雨水措施良好,而电机外壳有严重水垢附着,电机轴承锈蚀严重,从而导致主机报废。基于以上两点,承办法官充分向物业公司进行了法律释明,明确其抗辩意见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而难以成立,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进行了庭外和解。(记者 肖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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