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借款关系,为何还要还钱?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网络 时间:2017-05-24
  原、被告之间并无直接的借款关系,法院为何判决被告应还钱给原告?事实真相如何呢?
  被告毛某与案外人李某系亲戚关系,毛某多次向李某借钱,后双方于2014年结算,毛某向李某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一张。后来,因李某又欠原告盛某8万元未归还,故三方经协商一致,李某将其对毛某的债权减让2万元,由毛某向盛某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一张,并将原来的欠条原件撕毁。出具借条后,毛某只归还了盛某2万元,剩余6万元一直拖欠未还,盛某无奈诉至太仓法院。审理中,毛某辩称其与盛某之间并无直接的借款关系,其虽向盛某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但盛某并未将8万元借款实际出借给他,故其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基于债权转让而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80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对债务人便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因此,虽然盛某与毛某之间并无直接的借款关系发生,但盛某依然有权依据经合法转让取得的债权,要求毛某归还相应的欠款。故对于盛某要求毛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记者 肖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