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合法借贷关系 分手后仍受法律保护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网络
时间:2017-08-30
原告刘某与陈某在恋爱期间举办了婚礼,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后两人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宝宝,可时间不长,刘某发现双方在很多方面都不合适,多次起了争执并开始闹分手。
在同居期间,刘某与陈某多次发生资金往来,当时因为双方是情侣关系并没有分彼此。后因双方开始闹分手,刘某找到陈某要求其对2016年4月出借的14万元款项补写一张欠条,陈某对此予以认可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陈某每月20日前归还刘某5000元。但陈某未按欠条的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论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陈某提出,双方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借条出具的时间是8月,而双方分手的时间也是8月,这份欠条载明的金额也是刘某一并向陈某讨要的“分手费”,双方之间并没有实际的款项交付,借款不具有真实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有同居的事实,但被告陈某在分居后向原告刘某出具的欠条中明确了有借款14万元,该欠条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刘某就该14万元借款提供了相应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并就相应资金的用途、来源、去向等作出了合理解释,被告陈某虽提出异议,认为是恋爱期间的费用结算或者是分手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今年4月,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归还刘某借款14万元。(记者 肖朋)
在同居期间,刘某与陈某多次发生资金往来,当时因为双方是情侣关系并没有分彼此。后因双方开始闹分手,刘某找到陈某要求其对2016年4月出借的14万元款项补写一张欠条,陈某对此予以认可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陈某每月20日前归还刘某5000元。但陈某未按欠条的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论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陈某提出,双方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借条出具的时间是8月,而双方分手的时间也是8月,这份欠条载明的金额也是刘某一并向陈某讨要的“分手费”,双方之间并没有实际的款项交付,借款不具有真实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有同居的事实,但被告陈某在分居后向原告刘某出具的欠条中明确了有借款14万元,该欠条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刘某就该14万元借款提供了相应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并就相应资金的用途、来源、去向等作出了合理解释,被告陈某虽提出异议,认为是恋爱期间的费用结算或者是分手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今年4月,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归还刘某借款14万元。(记者 肖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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