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江欣语丨法律前置“源头治理”,织密城市犬患“防护网”

来源:唐乃亮 责编:谢瑞丽 时间:2025-06-27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之一,是将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伤害的行为人,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这不仅意味着法律利齿终于咬住了城市犬患的咽喉,更标志着公共安全治理实现了从“末端疗伤”向“源头治理”的关键跃升。

新法施行前,烈性犬伤人事件的处置长期陷于被动应对的泥沼。当未牵绳的烈性犬在小区扑咬路人,或未戴嘴套的猛犬在公园袭击儿童时,侵权人往往仅依据《民法典》承担医疗费等民事责任。这种“赔钱了事”的“末端疗伤”处理模式,违法成本远低于其社会危害性。“民事赔偿兜底,行政处罚缺位”的畸形状态,无形中也助长了“养猛犬零成本”的侥幸心理。据最高法2024年发布的典型案例,禁养烈性犬伤人时饲养人需承担全责的规则虽已确立,但缺乏行政惩戒的配合,难以形成震慑。法律救济与现实危害间存在鸿沟,亟需为烈性犬只套牢“紧箍咒”。

新法的突破性在于执法理念的重构。新法施行后,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从“事后没收”延伸至“行为惩戒”,无疑是将公共安全防线前移了关键一步。据2024年统计,我国城镇犬只数量已达宠物犬数量为5258万只,部分饲养人放任烈性犬在公共区域活动的行为,实质是将个人偏好凌驾于公众安全权之上。新法以行政拘留作为威慑工具,明确传递“文明养犬不是私事,而是公共责任”的治理导向。公安机关从传统的“伤害发生后再介入”,将转向对“违法饲养行为本身”的积极查处。这种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防御”的转变,才是对“人民至上”理念最坚实的注脚,更为烈犬饲养划定了“高压线”。

新法更深层的价值在于构建了三重治理闭环:在行为链条上,同时打击销售端与饲养端,对违法繁殖出售烈性犬的商家施以同等处罚,切断危险源头的供给链;在责任阶梯上,设置“警告-罚款-拘留”的递进式惩戒,使执法摆脱“要么放任、要么没收”的极端化困境;在制度协同上,与《民法典》侵权责任、《动物防疫法》免疫要求形成立体约束,填补了行政管理与民事救济间的断层。从民事赔偿到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彰显了法律对社会关切的及时回应。在烈性犬管理领域,新法既聚焦“末端伤害”,又直指“源头治理”,为公共安全织密“防护网”。

法律的持续迭代,始终是破解社会难点的最优解。新法如同一道闪电,凌厉劈向城市生活中日益凸显的烈性犬管理困局,也从源头上为烈性犬管理悬起了法治利剑。当法律的锋芒精准指向民生痛点,那些曾让城市居民提心吊胆的烈犬身影,终将消弭于文明秩序的晨曦之中。(唐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