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将受刑事处罚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朱敏 时间:2017-04-20
  禁渔期内,是严禁进行水产捕捞的,但往往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违法捕捞。近日,我市公安部门就查获了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据了解,为了保护长江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切实保护长江渔业生态资源的恢复和发展,我国规定长江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在这段时间内,正是长江各种鱼类产卵、繁殖的旺盛时期,非法捕捞不仅严重影响渔业资源的再生,而且不利于生态的优化,特别是采取电捕鱼、炸鱼、毒鱼等禁用方法及迷魂阵、拖网、“绝户网”等禁用工具捕鱼,对渔业资源将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今年3月1日开始,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统一牵头下,长航公安联合太仓渔政开展了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截至4月12日,共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扣押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作案工具蓄电池、逆变器等6台和禁用渔网、渔具等20余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在禁渔期内,采取禁用的方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市公安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冒着生命危险及将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非法捕捞水产品。(记者 薛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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