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诉求两倍工资 因属非全日制用工未获支持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朱敏
时间:2016-03-16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因该员工系非全日制用工,法院未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10日起,张某为A商行做账。期间,张某也为B商行、C商行做账。对工作时间,A商行只要求张某每天出勤,不要求具体时间。对于工资报酬,张某每月工资2000元由A商行、B商行、C商行平均承担。2014年9月30日,张某与A商行新招聘的财务人员李某进行交接后离开。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商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同时为A商行、B商行、C商行做账,其每月2000元劳动报酬由3家商行支付,A商行对张某没有工作时间的要求,结合A商行提供的考勤表,张某在上述3家商行平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A商行可以与张某订立口头协议,无需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故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且其在用人单位无固定工作场所、办公地点,仅需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的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肖朋)
2012年10月10日起,张某为A商行做账。期间,张某也为B商行、C商行做账。对工作时间,A商行只要求张某每天出勤,不要求具体时间。对于工资报酬,张某每月工资2000元由A商行、B商行、C商行平均承担。2014年9月30日,张某与A商行新招聘的财务人员李某进行交接后离开。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商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同时为A商行、B商行、C商行做账,其每月2000元劳动报酬由3家商行支付,A商行对张某没有工作时间的要求,结合A商行提供的考勤表,张某在上述3家商行平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A商行可以与张某订立口头协议,无需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故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且其在用人单位无固定工作场所、办公地点,仅需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的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肖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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