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货物受损只赔得3000多 填写保价条款要慎重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朱敏 时间:2015-11-25
  1月上旬,某灯具公司在某物流公司寄发价值9500元的艺术灯具,因灯具公司工作人员不清楚保价含义,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为其代填了运单,保价栏里仅填了3000元。1月14日货物到达新疆,客户发现货物完全破损,已无法修复。物流公司承认货运途中不当导致灯具破损,但是因保价低,最多只能赔偿1000元。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方案,为此,灯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且退回运费。近日,太仓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
  据了解,双方在物流服务条款中约定,“若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灯具公司签署的快递单背面载明了货物毁损时的赔偿办法,故物流公司按照保价条款及限额赔偿灯具货物损失3000元,同时退还运输费421元,合计3421元。
  法官提醒,保价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而保价就是托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通常而言,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货物全部灭失的,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的,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予以赔偿。在物流行业日益发达的今天,托运人要了解清楚物流或运输合同的内容,对于保价条款的填写不可因小失大,避免出现为了少缴保价费用而蒙受更大经济损失的后果。(记者 王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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