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彭铃超,男,汉族,户籍地: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合镇中合街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4月25日上午10时许,彭铃超使用telegram和蝙蝠聊天软件和电信诈骗分子取得联系,后帮助对方至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双福苑从被害人许某某处取得赃款三万元,并从中抽取一千元用于个人挥霍。2025年4月25日下午14时许,彭铃超以相同作案手法再次至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双福苑从被害人许某某处取得赃款三万元。2025年4月25日19时许,彭铃超再次以相同作案手法至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三市村村委会门口从被害人朱某某处取得赃款两万元。后彭铃超于2025年4月25日晚21时许再次前往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双福苑许某某住处欲再次取得赃款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彭铃超的陈述、许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彭铃超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彭铃超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百元,并没收彭铃超的违法所得一千元。因彭铃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公安机关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彭铃超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彭铃超行政拘留十三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706220815 王警官:13776196021。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二○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