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告知人高玉龙、杨青
被告知人:万城龙,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95 年9 月 24 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 342623199509246117,住(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昆嘉路318 号首创悦都 30幢 1003 室。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1 年 9 月 12 日下午,在太仓市沙溪印溪南路云跃天境小区陶某某超市内,你采取玩赌博机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供述,陶某某的陈述,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处罚款贰佰元,并收缴赌资壹佰玖拾叁元。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