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翰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苏太高)应急罚〔2022〕3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3年6月2日前将罚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加处罚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合计: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缴至工商银行太仓支行,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苏苏太高)应急执行催告〔2022〕31-(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你单位已不再营业,也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局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邮寄送达,但拒收,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苏太高)应急执行催告〔2022〕31-(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