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公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2023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件(第一批):
案例1 >>>
太仓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太仓某房产置业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经查,该公司自2020年10月起,在楼盘销售中使用预先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当事人在补充条款中,违背公平信用原则,增加“面积和层高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等多项条款,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免除了当事人在发生规划设计变更后应通知买受人等方面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等方面的责任,限制或者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和获得惩罚性赔偿等权利。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提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部分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格式条款时,可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
案例2 >>> 太仓某美容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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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城厢镇某美容院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宣称其销售的化妆品具有“止痛,对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关节痛、风湿痛、骨质增生均有效果,对肚子痛、胃痛、月经痛也能立竿见影,对脚气、手癣、皮肤瘙痒、蚊虫叮咬也有奇特效果”的作用。经查,其销售的化妆品实际为普通化妆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当事人将普通化妆品宣传为具有医疗效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提示: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法商家利用人们对健康的需求,将普通产品宣传成能治疗各种疾病的“神药”,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消费者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不要被一些虚假的宣传蒙蔽双眼,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案例3 >>>
太仓某超市未按有利于消费者方式计算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璜泾镇某超市存在“反向抹零”价外加价的情况。经核查,当事人在向举报人销售标价为 5.6 元/kg的散装粉皮时,将总价2.46元的粉皮以2.5元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结算时按四舍五入计算而非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计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执法人员在调查时还发现当事人上述粉皮存在标签不合格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提示:经营者在未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就采取“反向抹零”的方式收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的侵权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不一致,可以保留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