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被告知人:王飞飞,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92 年 3 月 21 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 410221199203213816,住(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官庄乡罗王村后大街 19 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1 年 3 月 24 日中午,在太仓市沙溪镇百花北路 888 号逸枫化纤公司你的宿舍,你因琐事与候凯强发生纠纷,后你用拳头打等方式对候凯强进行殴打,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处五日 以下行政拘留。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 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