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交友需理性 赠与财物要谨慎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俞群艳 时间:2023-02-15

  近日,太仓法院调处了一起恋爱期间赠与对方金钱、分手后又要求返还的纠纷。

  虞某与骊某因互生好感,开始恋爱交往。期间,骊某多次向虞某表示需要钱财,虞某则尽力满足,从几百元到上万元,转账数额较大。后因骊某不同意公开双方恋情并失去联系,虞某要求骊某返还钱财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骊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款项。庭审中,虞某认为其以谈恋爱和结婚为目的和骊某相处,而骊某借恋爱为名获取钱财,后又失去联系,拒绝返还钱款。骊某则称其并非欺骗虞某钱财。法官在了解双方的情况后,发现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通过多次沟通,从情与法的角度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了骊某返还虞某部分钱财的调解方案。

  庭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情侣间转账,如果仅有转账记录,而无证据表明是借款,通常被认定为赠与。对于小金额,一般认定为恋爱期间双方表达感情的无条件赠与;对于大金额,则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受赠人应当返还附解除条件赠与的财产。(记者 肖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