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车辆不慎出事故 车主驾驶员均需担责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陈益
时间:2021-03-29
在日常生活中,临时借用朋友车辆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其中的风险很多人却并不清楚。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均承担赔偿责任。
瞿某(化名)借用边某(化名)的中型汽车,行驶途中与巨某(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巨某当场死亡。相关部门调查后认为,瞿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巨某承担次要责任。巨某家属因赔偿事宜,将瞿某、边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瞿某表示知道自己所持的驾照并不能驾驶案涉车辆,但借用时并不知晓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也未查验车况。车主边某表示,出借车辆时未审核瞿某的驾驶资格,亦未告知车辆无保险等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系因借用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借用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边某作为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案涉机动车具有管理义务,应视为投保义务人,其应与侵权人瞿某就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肖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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