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食品过了保质期 两颗果冻,商家赔了600元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黄潘琦 时间:2015-11-03
  两颗价格不过8元的果冻,因为过了保质期,商家赔付了600元。近日,太仓市消保委受理了自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的第一起过期食品投诉。
  10月底,家住经济开发区的郑女士来市消保委投诉,称在小区旁的一家超市给小孩买了7.9元的果冻,回家后她孩子就吃了一颗,孩子肚子似有不适。于是她看了一下果冻的保质期,发现其中一颗果冻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保质期1年,已过保质期2个多月。郑女士十分担心孩子的身体,连忙赶到超市与店方交涉,指出其销售过期食品的错误行为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但店里一位营业员却显得漫不经心,于是,郑女士带着果冻来到太仓市消保委投诉。
  太仓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了投诉,超市负责人胡女士表示愿意和解,给予赔偿。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就是说,买到过期食品最低可索赔1000元。最后,在消保委的协调下,超市方当场赔偿郑女士600元。
  太仓市消保委表示,新《食品安全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可谓是零容忍,最低1000元的处罚标准是为了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重视食品安全,不生产、不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商家必须重视食品安全,及时检查、清理到期食品,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 廖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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