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污染者付费 治污者受益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朱敏 时间:2016-01-04
  日前,太仓市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月1日起,太仓市阶段性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基准标准,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据了解,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两年时间内,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3.6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通知》明确,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其排污费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可以强化全社会环境损害补偿及环境保护意识,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太仓市对采取治污减排新技术且效果好的企业予以表扬,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将予以曝光,以进一步完善“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责任机制,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在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经济结构、推动转型升级方面的有效作用,大力促进污染防治与生态文明建设。(记者 徐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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