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未过户却遭抵押 上百万购房款险些“打水漂”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王晓雅 时间:2025-05-15

由于拆迁安置房的性质特殊,房屋建成交付后通常无法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当发现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被原所有人拿去抵押而无法过户时,该怎么办呢?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边某(化名)签订安置协议并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及车库,彼时尚未登记该房产权属。2021年,吴某(化名)向边某支付部分购房金,并协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边某将该房屋和车库出售给吴某。契约签订后,吴某陆续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104万余元,双方约定余款2万元在过户时支付。边某将房屋和车库交付给吴某,吴某随后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

  2024年3月,上述房屋与车库均已登记在边某名下,边某却与某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约定边某将该处房屋抵押给该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被担保主债权是20万元。边某向该公司出具了《房屋租赁情况声明》,并声称房屋的出租事项全部由其家人打理,其不清楚具体出租日期及承租人信息。后吴某发现房屋被抵押而无法过户,遂将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注销抵押权登记并办理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边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契约签订后,吴某已支付边某绝大部分房款,并且自2021年5月至今出租该房屋。案涉房屋在2024年3月登记在边某名下,被告边某应当按约履行过户义务。边某协助典当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典当公司亦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是,典当公司既未认真甄别边某所述内容的真伪,也未进一步向边某家人与房屋使用人调查核实。因此,典当公司不构成善意,无法依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抵押权。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吴某全部诉讼请求,注销被告典当公司对该房屋的抵押权,被告边某应协助原告吴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虽然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拆迁安置房性质特殊,房屋建成交付后通常无法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故在拆迁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难以发挥。本案中,吴某支付购房款并且接收房屋后,边某另行处分拆迁安置房存在恶意,因此,法院对吴某涤除该房屋抵押权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法官在此提醒,拆迁安置房所有人出售房屋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及时办理房屋过户;典当公司在办理抵押手续时,应尽到审查义务,动态审查房屋实际权属,避免产生法律纠纷。(记者  薛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