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仍未完工 房主遭遇装修“烂尾”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超付装修款

装修合同纠纷多发于工期拖延、质量不达标等,往往约定时间到了,装修却“烂尾”了,装修公司拒绝联系业主,签订的合同也无法履行。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2年,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对张某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总价款12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了分阶段付款方式及工期条款,并规定若因乙方(某装饰公司)原因延迟完工,需按每日50元支付违约金。然而,自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施工进展缓慢,截至2023年11月,装饰公司虽向张某发送《施工进度表》并承诺于当月完成剩余工程,但实际施工仍严重滞后。张某多次催促无果,且装饰公司后期拒接电话、拒回信息,导致工程陷入停滞。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超付装修款3万余元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装饰公司自2023年11月承诺的完工期限届满后仍拖延施工,长期未按约履行装修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张某已按合同约定分7次向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共计11万余元,远超工程实际完成量,经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已完成工程实际造价仅为7万余元,对于原告张某主张的超付装修款3万余元,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全额支持。违约金部分,因原告未能举证实际损失,法院结合被告承诺的最终完工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每日50元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日(以诉状送达日为合同解除时间),确定违约金为1100元。故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被告某装饰公司返还原告张某超付装修款3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1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某装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苏州中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既需要法律兜底,更依赖事前风险防范,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不仅要关注装饰装修公司的工程报价以及项目内容,还应当多关注公司的施工资质、施工水平、质保服务以及司法纠纷情况等,规范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若施工方出现无故拖延工期等违约情况的,业主方应当及时留存与收集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维权。(记者 薛海荣)
新闻中心
更多- 我市公交紧跟城市发展和市民需求变化,优化调整上百条次线路,提档升级多座智能站台 “智慧”公交 出行更懂你
- 强健“2+2”产业筋骨,以汽配产业为核心,高端装备、半导体等产业为支撑,全力提升产业能级 锚定发展新坐标 书写双凤新答卷
- 向“新”跨越,以培育新质生产力为核心,重点布局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 数字经济引领璜泾创新发展
- 对接优质资源 促进务实合作 徐华东带队在北京招商考察
- 2025太仓(北京)产业合作推介会举行 加仓长三角 就在金太仓
- 企业抢出海 外贸多元化
- 苏州太仓·西安周至2025年东西部协作联席会议举行 打造新时代苏陕协作样板
- 今年我市共排定重点项目195个,项目投资完成率已超序时进度 项目建设“拉满弓” 有效投资“后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