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撞了 法院判决:监护人共担责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王晓雅 时间:2025-11-06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经济实惠,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代步工具。若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此前,吴某(化名,下同)在步行穿越非机动车道时,与虞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虞某负次要责任。吴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吴某在与虞某协商赔偿过程中发现,虞某事发时系未成年人,遂将虞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上述费用先从被告虞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虞某父亲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虞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对于原告吴某的损失,被告虞某父亲作为原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虞某在被起诉时已满十八周岁,故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虞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亲支付。关于误工费,鉴于原告在误工期内即开始工作,法院根据其受伤前的收入状况及实际误工状况,酌定原告的误工费为14000元。被告虞某负本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虞某应赔偿原告10万余元,扣除虞某先行垫付的2100元,剩余赔偿金额由其父亲承担。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够成熟,驾驶技术欠佳,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处理能力有限,驾驶电动自行车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孩子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监护失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记者  肖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