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给抚养费 子女成年能追回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王晓雅 时间:2025-08-14

离婚时,协议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但其长期拖欠直至子女成年,抚养方还能追回这笔钱吗?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陈某(化名,下同)与李某于2008年协议离婚时,约定3岁的女儿陈某某由李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然而离婚后,陈某只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此后长期拖欠至女儿成年,累计拖欠抚养费6万余元。2025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6万余元。陈某认为其2024年向女儿转账6次共计4万余元,该4万余元属于抚养费,应当予以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支付达成协议,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因此,李某作为协议当事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主张陈某履行支付义务。关于陈某2024年向女儿转账的性质认定问题,法院查明除一笔20000元外,其余18000 元系报瑜伽班费用、1000 元系旅游费用、三笔520元系过年过节红包,均有特定用途,认定不属于支付的抚养费。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还需向原告李某支付其欠付的抚养费4万余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某的转账款项大多具有特殊用途,故法院在最终判决中仅将其中一笔无特殊用途的款项予以扣除。(记者 杨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