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配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失 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
当前,网购、外卖等服务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如果配送员在配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失的,该由谁来赔偿呢?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边某(化名,下同)是某服务部的员工,负责餐具消毒配送。某日,边某在驾驶轻型货车配送途中,与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风某多处骨折并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边某负事故全责。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风某将边某、车辆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及边某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4万余元。审理中,被告边某及其用人单位辩称,事故车辆系从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并购买“第三者统筹服务”,应由租赁公司或统筹服务方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边某确系某服务部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配送任务,职务行为成立。案涉车辆虽由租赁公司提供,但事故发生时由用人单位实际使用管理,且无证据证明租赁公司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提及的“第三者统筹服务”实为商事合同,非合法商业保险,不适用保险法规定,且原告风某明确不追加统筹服务方为被告,故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某服务部直接承担。此外,交强险部分已由原告风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赔15.6万元,故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的8.8万元损失(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鉴定费)由某服务部全额赔偿。法院最终认定,某服务部作为边某的用人单位,应对员工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判决其支付原告8.8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用人单位需对员工履职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企业应加强员工交通安全培训,规范车辆管理,防范用工风险。同时,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通过正规渠道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避免“统筹陷阱”。(记者 薛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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