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禁放规定,发挥党员示范表率作用,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并自觉遵守规定内容,不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积极宣传我市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劝导家人遵守禁放规定。
三、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参加单位、社区组织的禁放志愿者活动。
四、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太仓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承诺人:
日期:
我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范围:西至204国道,北至339省道,东至G15高速,南至健雄路。禁放面积约35平方公里。
(二)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附:
太仓市禁放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