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店业主: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我市禁放区域内(禁放区域示意图附背面)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请配合遵守以下规定:
禁放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请主动上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请及时了解《条例》内容,协助做好禁放宣传工作。
请自觉遵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不违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太仓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我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范围:西至204国道,北至339省道,东至G15高速,南至健雄路。禁放面积约35平方公里。
(二)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附:太仓市禁放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