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工期超时还停工 法院判决:解约并赔偿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王晓雅 时间:2025-01-02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装修公司因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增减工程量、装修质量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纠纷发生后,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无法协商处理。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2022年9月,鲍某(化名)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负责鲍某房子里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期限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合同总价10万余元。合同签订后,鲍某按约累计支付了装修工程款7万余元,但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装修义务,工期严重逾期并停工多日。经鲍某多次催告,装修公司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2023年5月,鲍某向装修公司发送了一份解除装修合同告知函,告知装修公司解除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对此,装修公司未作任何回应。无奈之下,鲍某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装修公司返还其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损失、因逾期完工造成的租金损失,共计5万余元,同时解除此前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鲍某已按约支付了款项,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装修公司未能按约对案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且逾期严重,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对鲍某要求解除其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经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装修公司已完工工程的造价金额不足以与鲍某已支付的工程款相抵,因此法院支持鲍某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其超付工程款的请求。另外,鲍某因未能就其他损失的发生进行举证,故法院结合相关违约事实及鲍某举证情况,酌情认定装修公司应承担的违约损失金额为1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鲍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装修公司向鲍某赔偿超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工期约定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装修公司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予以重视。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生活中,签订合同的双方都需要尽到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相互尊重、诚实履行,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记者 薛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