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绑他人银行卡诈骗数罪并罚被判刑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王晓雅 时间:2025-02-20

骗取他人信任非法获取“刷脸”和“验证码”,盗刷别人的银行卡还转账到第三人账户,可能涉及诈骗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此前,被告人边某(化名,下同)利用事先获取的被害人吴某的身份信息及其名下的银行卡信息,采用诱骗吴某刷脸通过实名认证、偷看吴某手机验证码等手段,将吴某的银行卡绑定到自己的微信小号上。此后,被告人边某登录微信小号,用绑定的吴某的银行卡向微信钱包充值6次,共计人民币7000元。因害怕被发现,将7000元转入本人微信账号后,又向网友借用微信号,将7000元转入该微信,之后用该账户支付自己的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边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退还被害人吴某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边某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银行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分别构成银行卡诈骗罪、洗钱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边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此,采纳公诉机关相应意见,对被告人边某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银行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法官说法:该案中,被告人边某利用被害人吴某对其的信任,偷偷将吴某的银行卡绑定自己的微信小号,将其银行卡的钱充值到自己的微信号,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而后又将钱款转入他人的微信号供自己消费。因此法院判决其构成银行卡诈骗罪、洗钱罪,进行数罪并罚。法官在此提醒,对于使用自己手机并要求自己进行刷脸或输入密码、验证码的行为要格外注意,务必确认该行为的目的及结果,避免遭受财产损失。(记者 薛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