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法院判其补足差额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黄潘琦
时间:2015-08-21
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劳资纠纷案。2010年11月,刘某与一家新材料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任该公司销售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刘某在本合同终止或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工作,否则应支付违约金25万元。两年间,公司有7个月未支付刘某竞业限制补偿,刘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获支持。
2013年7月,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次月起,该公司每月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刘某4300元,直至2013年年底。2014年7月31日,刘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告知公司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同时要求公司补发7个月的补偿金。公司于次日签收通知书,后以刘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于是刘某提起反申请,要求公司补发30100元。仲裁裁决支持刘某的请求后,公司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新材料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公司主张刘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25万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新材料公司在刘某离职半年后未再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亦未能举证证明系刘某过错而导致公司未能履约,故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新材料公司超过3个月未向刘某支付违约金,此时刘某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条件。通知自有效送达新材料公司时生效,即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自2014年8月起解除,此后双方不再负担竞业限制义务和权利。但是在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前,刘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新材料公司应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不足的应当补足差额,法院支持刘某的请求。(记者 王全印)
2013年7月,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次月起,该公司每月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刘某4300元,直至2013年年底。2014年7月31日,刘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告知公司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同时要求公司补发7个月的补偿金。公司于次日签收通知书,后以刘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于是刘某提起反申请,要求公司补发30100元。仲裁裁决支持刘某的请求后,公司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新材料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公司主张刘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25万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新材料公司在刘某离职半年后未再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亦未能举证证明系刘某过错而导致公司未能履约,故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新材料公司超过3个月未向刘某支付违约金,此时刘某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条件。通知自有效送达新材料公司时生效,即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自2014年8月起解除,此后双方不再负担竞业限制义务和权利。但是在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前,刘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新材料公司应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不足的应当补足差额,法院支持刘某的请求。(记者 王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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