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就能逃避债务?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俞群艳 时间:2024-12-19

欠了钱不想还,故意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面对此种“净身出户,无力还款”的债务人,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贾某(化名,下同)将工程发包给边某施工后,未支付工程款,边某将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贾某应支付20余万元工程款。后因贾某未履行债务,边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贾某和妻子瞿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人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瞿某所有。但两人离婚后不久,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后边某发现贾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并转移房产的逃避债务行为,便将贾某、瞿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被告贾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其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将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妻子瞿某,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边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房产处分的行为。

  法官说法:生活中,不少债务人明知身陷债务诉讼,仍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碰到这些逃债情形的,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处分行为,以维护自身债权。另外,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务必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记者  薛海荣)